原本是亲姐妹,却因为已故父亲的近15万元医疗费用负担问题,二人反目成仇,姐姐将妹妹诉至法院,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相关医疗票据。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,该院以不符合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为由,驳回了姐姐的起诉。
医疗费生纠纷
张丽(化名)与张莎(化名)是同胞姐妹关系,年近七旬的老父病重住院后病逝,二人却因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反目。张丽称自己多年来照顾年迈父母很辛苦,在父亲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数万元。
因妹妹与父亲同一单位,享有医保待遇。其父亲病逝后,张丽将自己垫付的医疗票据交给张莎,委托妹妹医保报销。但张莎拿走医疗票据后,反而控制医疗票据拒 不返还,也不进行医保报销。张莎认为姐姐与父亲生活在一起,是变相的“啃老”。同时张丽也没有正式工作,生活开支全部由父亲负担。
为此双方僵持不下,家庭矛盾愈演愈烈。一怒之下,张丽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妹妹诉至海淀法院,要求对方返还父亲看病的医疗票据。
争抢老父医疗费生纠纷 亲姐俩对簿公堂成冤家
庭审中,双方各持遗嘱互指对方不孝道,二人的母亲则为张丽作证,称医疗费用由其垫付。而张莎表示父亲的医疗票据一部分是从医院取得的,一部分从姐姐处取得,没有报销的原因是不知道如何处理报销后的钱款。
法院驳回起诉
经法院查明,张莎认可持有约14.7万元的医疗票据,但张莎不同意返还上述票据。经查,上述医疗票据未进行医疗报销。根据法律规定,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,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。
因张莎持有约14.7万元的医疗票据,并未使其利益较之前增加,或使其利益应减少而未减少。张丽以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要求张莎返还14.7万元的相关医疗票据,显然不符合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,终法院未予支持。
法官释法
原告可通过继承主张权利
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,裁决结果并不意味着张丽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。张丽可以通过继承途径实现债权。“可从父亲的财产中先扣除由其垫付的医疗费用于清偿此 债务,剩余部分再进行分割。因二人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,故要求以继承的法律关系主张已垫付的医疗费,完全可能获得法院支持”。
法官称,当事人主张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起诉理由,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及证明责任的大小,且会直接影响到审判后果的不同,法官也建议当事人要从举证能力、证明责任、诉讼风险等方面考虑,以期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。
医疗费生纠纷
张丽(化名)与张莎(化名)是同胞姐妹关系,年近七旬的老父病重住院后病逝,二人却因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反目。张丽称自己多年来照顾年迈父母很辛苦,在父亲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数万元。
因妹妹与父亲同一单位,享有医保待遇。其父亲病逝后,张丽将自己垫付的医疗票据交给张莎,委托妹妹医保报销。但张莎拿走医疗票据后,反而控制医疗票据拒 不返还,也不进行医保报销。张莎认为姐姐与父亲生活在一起,是变相的“啃老”。同时张丽也没有正式工作,生活开支全部由父亲负担。
为此双方僵持不下,家庭矛盾愈演愈烈。一怒之下,张丽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妹妹诉至海淀法院,要求对方返还父亲看病的医疗票据。
争抢老父医疗费生纠纷 亲姐俩对簿公堂成冤家
法院驳回起诉
经法院查明,张莎认可持有约14.7万元的医疗票据,但张莎不同意返还上述票据。经查,上述医疗票据未进行医疗报销。根据法律规定,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,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。
因张莎持有约14.7万元的医疗票据,并未使其利益较之前增加,或使其利益应减少而未减少。张丽以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要求张莎返还14.7万元的相关医疗票据,显然不符合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,终法院未予支持。
法官释法
原告可通过继承主张权利
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,裁决结果并不意味着张丽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。张丽可以通过继承途径实现债权。“可从父亲的财产中先扣除由其垫付的医疗费用于清偿此 债务,剩余部分再进行分割。因二人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,故要求以继承的法律关系主张已垫付的医疗费,完全可能获得法院支持”。
法官称,当事人主张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起诉理由,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及证明责任的大小,且会直接影响到审判后果的不同,法官也建议当事人要从举证能力、证明责任、诉讼风险等方面考虑,以期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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